“法官,我真的冤枉!身份证肯定是被别人盗用了,我从来没开过网店,也没拿过一分钱!”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视力障碍、平日靠保洁为生的陈某怎么也想不通,自己怎么会成了网店售假案的被告。一家名为“专业背佳厂家店”的淘宝店铺因涉嫌侵犯“背背佳”商标权被诉,而电商平台披露的注册人,正是她的名字。
这一声质问,揭开了一张身份证离奇“冒名之旅”的盖子,也叩问着每一个普通人:不知情,真的能免责吗?
借出的身份,埋下的隐患
2024年,拥有“背背佳”商标权的某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市场监测发现一家名为“专业背佳厂家店”的淘宝店铺,店铺名称“背佳”与“背背佳”商标仅一字之差,售卖商品同样是矫姿带。店铺销量火爆,产品却评价不佳。公司经购买鉴定,确认系侵权产品。通过平台披露的卖家信息,公司锁定了该店铺的注册人陈某,遂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。
“我一个残疾人,连智能手机都用不利索,怎么可能开网店卖东西?”庭审中,被告人陈某当庭否认曾将身份证出借,坚称自己对涉案店铺毫不知情,更未获利。其生活状态与认知能力,也让承办法官心生疑窦:陈某如何能经营一家销量火爆的网店?
然而,随着调查深入,真相浮出水面。根据平台规则,个人认证卖家必须绑定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方可收款,承办法官当庭要求陈某打开手机应用。陈某名下竟有两个支付宝账户,其中一个未登录的账户关联了涉案店铺,存有持续数月的经营流水,累计收款数万元,且每月收款后都迅速转给另一个人。后台数据显示,所有操作均由一个陌生IP完成。
面对这份证据,陈某终于回忆起:多年前,一位远房亲戚找到她,需要借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事务,碍于情面,当时她没多问就答应了,后来也再无联系。她反复强调:“我真的不知道他会拿去开店,更没拿过一分钱。”
“不知情”不是护身符,“未获利”亦非免责牌
这起看似普通的侵权纠纷,触及了一个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出借身份证本身即属违法行为。公民对个人身份信息负有审慎管理义务,陈某虽对侵权行为不知情、未获利,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预见到将身份证、手机卡、支付宝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,却放任他人使用。在法律上,“应知而未知”同样构成过失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:“教唆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”涉案店铺在店铺名称、商品链接、商品详情等多处突出使用与原告“背背佳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,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,已构成商标侵权。而陈某的出借行为为侵权提供了实质性帮助,是否“获利”仅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,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,应对其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。当法官释明法理,被告席上的陈某陷入了长久的沉默——她终于明白,自以为的“不知者无罪”“没拿钱就没责任”,在法律面前并不成立。
庭上和解,案外警钟:个人信息不容“出借”
迫于法律威慑,借用身份的亲戚最终现身,承认了冒用事实并与原告达成和解。2026年3月9日,原告撤诉,案件虽以和解告终,但其警示意义远未结束。
办案法官指出,陈某的疑问道出了许多人的普遍认知:只要不知情、没获利,就不该负责。然而,身份证、手机号、支付宝账户,是每个人的“法律身份证”。出借这些信息用于开网店,即便对具体侵权行为不知情,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这种法律逻辑,与近年来严厉打击的“帮信罪”如出一辙——出借身份证用于开店售假,正是电商领域的“帮信”行为。
切勿因“帮个忙”的善意,埋下“成被告”的风险。法官也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,借用他人身份开店并非“隐身术”,无论是借用者还是出借者,都难逃法律追责。真正的经营者终究要为侵权行为“买单”,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,就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是在为构建诚信市场贡献一份力量。(许冬冬、陈木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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