恋爱期间,情侣双方共同存钱,作为婚后买房等需求的预存基金。分手后,这些钱应该如何处理?
【案件回顾】
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间,小夏与小格为情侣关系。考虑日后结婚购房等需求,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,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。于是,小夏分多笔向小格银行卡转账几千元到2万元不等,共计20万元。后小格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共同预存款项。
两人分手后,小夏多次发微信要求小格偿还此款项,小格陆续回复“20万算我欠你的”“4年之内还你”“尽快还你,答应你的20万,一分不会少”“我想办法凑,只能一点点慢慢还了”。
2022年3月5日,小格向小夏转账6000元,并备注 “一点点还你”;同年5月7日,小格又向小夏转账4000元,此后再无还款行为。
于是,小夏起诉至法院,要求小格偿还剩余款项。小格主张,恋爱期间自己承担了双方大部分共同花费支出,故小夏的转账应算作赠与,作为对其承担共同花费的补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针对小格主张的“赠与”,小夏明确予以否认,小格也未能提交双方达成赠与合意的相应证据,故对其主张的赠与一说,法院无法支持。
双方分手后,小格在微信中明确向小夏表示“20万算我欠你的”“4年之内还你”,小夏对该意思表示未提异议,可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达成合意并进行结算,确认借款数额为20万元、还款期限为4年。且小格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,其中一笔还备注还款字样的摘要,该行为进一步印证小格认可并实际履行还款20万元的义务。
综上,法院判决,小格应承担还款义务,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,小格应向小夏还款19万元。
【以案为鉴】
恋爱期间,情侣间转账现象较为普遍,所转款项的性质也存在多种情形。
如何妥善处理好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?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程欢欢表示,一方面,养成特事特办、专款专户的习惯。基于货币非特定物的属性,以及双方恋爱期间相互频繁转账的情形,预存资金的账户宜单独开立,作为专款账户,一是防止专款与其他款项混同,二是避免预存资金用于恋爱期间花费支出,背离预存资金设立初衷。
另一方面,摆正心态,理性对待。双方宜就款项返还做好事先安排,对于大额或具有特殊目的的资金往来,建议通过微信聊天或订立书面合同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,提前就款项性质、使用方式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等进行明确沟通或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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